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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要求开展肢体延长术机构应为三级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17:1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朱玉、刘晓莉) 卫生部日前就严格肢体延长术的临床应用和管理作出规定,开展肢体延长术的医疗机构每年开展骨科手术数量应不少于400例。

  规定要求,肢体延长术必须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肢体延长术是一项骨科临床治疗技术,不属医疗美容项目,医疗美容机构不得开展此项技术。开展该项技术的医疗机构,应为具备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或骨科专科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骨科”诊疗
科目。

  

医院应设有不少于30张病床的骨科病房;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骨科医师,具有较强的骨科医师队伍和骨科专业护理队伍;每年开展的骨科手术数量不少于400例。

  医院同时应具有符合要求的手术室以及手术室和手术器械的消毒条件,有严格具体的医院感染控制条件和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具有术后康复的设施和能力,能够开展术后的肢体功能训练。开展该项手术的医师必须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骨科医师,并注册临床执业类别和外科执业范围,有五年以上骨科工作经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得临时外请医生实施此项手术。

  规定还要求,开展肢体延长术必须严格掌握临床应用适应症,并制订具体的医疗安全保障措施。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做好医患沟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负有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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