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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要求医院2008年前收费病历等向患者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10:0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朱玉、刘晓莉)卫生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要求把医院院务公开作为医疗机构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全国全面推行。到2008年底前,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实现医院院务公开。

  指导意见要求,要将医院的医疗服务信息、医疗服务价格信息、行业作风建设情况向社会公开;要将医院的收费信息向患者公开,为门诊患者提供费用清单,对住院患者实行
费用“每日清”制度,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服务;要向内部职工公开医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财务预、决算主要情况,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等。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自身条件实行

医院院务公开,包括在门诊、病房以及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公开专栏、宣传橱窗、电子大屏幕公告栏对外公开;通过院内局域网、自有非商业性网站或政府官方网站对外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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