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胶州人大关于药品价格问题的调研与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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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0:54 人民网 | |||||||||
人民网北京11月15日讯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医疗卫生服务和体制改革的方向,强调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药品作为一种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特殊商品,有其特殊的消费特点。药品价格的高低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保险制度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顺利实施。药品价格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就群众关心的药品价格问题进行了调研。总的
一、药品价格的形成 在现阶段,我国政府对药品价格实行一定程度的监控,定价权在中央、省政府,市、县级无定价权。按照价格法、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实行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其中,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少数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和特殊性的药品,如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计划生育和计划免疫药品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约为1500种(国家定价的464种、省定价的1000余种),占市场份额的40%左右,其他大部分药品是由企业自主确定价格的。 二、药价执行现状 现行价格是2001年制定的。应该说,近年来国家开展的以降低药品价格为核心的治理整顿工作,在减轻城乡居民医药费负担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五年来,国家降低了近千种药品价格,平均降价幅度在20%以上。。那为什么群众对药品降价的感觉并不明显,认为没有得到实惠呢? 第一,国家定价药品在降价,而部分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价格不断上涨,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政府降低药品价格的效果。 第二,政府降低药价难以一步到位。药价涉及药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和广大患者各方利益,为了平衡各方利益,降价只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第三,不同人群对药品降价的感受不一样。对于慢性病患者,由于长期服用某些药品,对这些药品价格的下降感受明显;但对于急症患者,由于不经常使用某些药品,缺乏对比分析的基础,对价格的变化就没有明显的感受。 第四,用药结构和水平的变化也影响患者负担水平。随着科技进步,新药不断出现,其价格一般较高。因此,即使在药价下降的情况下,由于用药水平的提高,药品实际支出费用不一定会下降。 另外,还有群众对药品这种特殊商品认知不足而产生的误区。(1)医院药价高于药店不合理。比如,250mg*12片阿奇霉素分散片,在医院每盒113.00元,在药店是86.90元甚至还要低,这都是允许的。国家规定药品零售价格有GMP与非GMP之分(GMP即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上述两种价即是执行了不同的标准。(2)同一种药品价格差别大。比如同是100mg*100片的VC片,售1.5、1.8、2.0、3.5元不等,新华、国风制药与其他制药企业比就要高;同等用药单位的抗生素,鲁抗生产的就价高,这就是市场调节价格。(3)村医、个体医不执行药价标准。从调查看,尽管村卫生室、个体医的药价高于城区药店5%左右,但远远低于最高限价。现在药店进入农村与村卫生室、个体医形成激烈竞争。镇卫生院代为分发药品,进价加5-10%的差率给个体医、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加15-30%的差率销售给患者。而药店直接从医药经营机构进药,进价低,有明显竞争优势。因而,药店售价低于村卫生室。如0.25g*10片/板环丙沙星片有的售1.5元、有的售2.0或2.5元,都远远低于最高限价5.20元。(4)医疗技术服务收费等同于药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面,实行的是“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体制。医疗机构分三级,每级分甲乙丙丁四个等次。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项目成本测算方式及医疗服务价格,因等级不同而不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盈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此,在不同的医院就医接受相同的医疗服务而收费不同,但用药价格应该是相同的。有的群众不了解这些规定,认为是医院间药价差距大。 三、当前药价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药品价格是卫生体制和医药生产流通体制诸多因素和矛盾的综合反映。造成药品价格混乱的原因比较复杂,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由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滞后,医疗单位之间未能形成充分竞争,以药养医的局面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医药分家尚未实行,医院药房和零售药房的竞争很不充分,这样就造成药品价格的形成机制不合理,导致药品价格反映失真。 第一,价格多元化,使药价几近失控。国家最高限价、政府指导价、企业自主定价等多元价格形成体系,致使药价管理比较混乱,药价虚高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如这次降价的250mg*50粒/盒阿莫西林胶囊最高限价18.40元,但部分有单独定价资格的企业如联邦制药等还是执行32.40元/盒的限价标准。药价虚高原因:(1)药品消费和终端销售环节缺乏竞争机制;(2)“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使药品销售与医疗机构和医生之间发生直接的利益关系。据悉,医院50-70%的收入靠卖药,医院科室各有创收指标。(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致使药品市场竞争演变为价格折扣和回扣高低的竞争,药价成本中超过50%是在流通中产生的。 第二,地方物价部门监管力度不够。物价管理部门由于受人力、技术力量等制约,对药品这个点多量大的特殊行业、特殊商品的价格监督管理处于被动无奈状态。 第三,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尚待规范完善。从1999年《招标投标法》颁布执行,推动了2000年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全面推广,其目的是为了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但实行数年后,人们发现医院价格仍在持续上涨,医院将招标所得的利益最大限度地留给自己,患者并没有得到实惠。同时,由于招投标办法不规范、手续繁琐,医药企业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千辛万苦中标投进去的药品,因医生不开低价中标药品,用不了多久就会自动退出医院。 第四,对国家降价药品的流通与使用环节监督不力或不到位,可能出现弃用或同类药品替代现象。 四、建议与思考 价格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调节生产和消费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价格是各种因素的综合反映,价格反映失真,往往与形成这种价格的体制有关。我们必须加大体制改革力度,突破阻碍合理价格形成的桎梏,为形成合理的药品价格创造条件,为此,提出如下改革建议: (一)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实行医药分业经营,在医药卫生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医院实行国有民办、或设立私立医院,促进医疗机构间开展竞争。在医药生产流通领域通过优化整合资源,逐步解决医药生产经营低水平重复建设及不正当竞争问题。 (二)完善药品价格监管措施,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为了增加药品价格的合理性,价格管理部门在定价区域内(如一个地区或一个县)在药品定价与调价前,召开相关部门与人员组成的论证会。召开论证会的前提,是该药品价格对患者影响较大,有各级政府的具体指示,或者由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患者代表提出。论证会应有相关方面的代表,特别是专家与患者代表参加。价格管理部门在综合听取论证会的意见后,按定价权限作出最后的政策规定。严格查处医药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同时,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规范医生的用药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三)完善药品招投标管理办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高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导致的药品不良成本上升,有效压缩流通环节的价格空间。同时,要加强招标药品应用环节的监管,确保正常使用,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四)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和督促医疗机构正常使用降价药品,防止避用、弃用,以及出现不合理的药品替代。(刘爱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