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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患谈话要记录 药品用量设上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0:28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郑州11月15日电记者戴鹏、曲昌荣报道:“这种药对您的病效果不错,但会有些副作用。”“这项治疗费用较高,也有一定的危险性,您愿意吗?”今后在河南看病,类似的话语将在病历中留下详细记录。经过近一年的酝酿,在权威专家几易其稿后,河南省卫生厅近日出台了新的《病历、处方书写补充规定》,增加了更多“尊重患者知情、选择权”的内容,对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的实行、处方药品和特殊药品的使用、病历和处方的书写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要求,病人住院后,医生至少要与患者进行一次深入谈心,告诉患者其所患何病,并介绍治疗手段、治疗效果及可能出现的危险等。交谈完毕后,医患双方要在病历上签字,确认“谈话记录”。

  一些特殊的、有危险性的、收费较高的检查,必须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能进行。医生应在病历上写清检查的危险所在以及所需费用,然后请患者签名。没有患者的签名,胸腔穿刺、腹腔穿刺、内窥镜检查等特殊检查项目和输血或血液制品、抗癌化学药物治疗等价格昂贵的特殊治疗项目将不允许再做。另外,如果在同一名患者连续做两次同样的检查或检验、结果都显示为正常的情况下,医生继续开检查单或检验单,可视为违规。

  在药品使用上,按照新规定,药品用量将设“上限”。医生开具的每张处方,药品种类不能超过5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到不同的处方上。一次处方开具的药量,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药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医师注明理由后可适当延长。在使用特殊药品时,要有药师把关记录。患者住院期间,抗菌药物使用3种以上(包括3种,抗结核药物除外)、一种抗菌药物连续或间断用药时间14天以上以及新的抗菌药物首次在

医院或科室应用时,必须有药师查房记录。

  规定要求,手术过程必须全程记录。这种记录不能是对手术结果的简单描述,而须详细记录手术过程,包括手术中出现了哪些情况、医生采取了何种措施等。对于在医生中对手术方案存在分歧的疑难病症的手术,病历中也应详细记录每位参与讨论的医生的观点。

  另外,医生在书写病历和处方时,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修改时须在修改处签名,注明修改日期。用计算机开方的医生,开完处方要同时打印纸质处方一份,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并手写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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