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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给医院回扣被以对单位行贿罪判刑半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2:29 中国青年报

  

  本报郑州11月27日电(实习生耿毅通讯员郑永浩张胜利)为销售药品,销售商向医院支付巨额回扣,结果被法院判刑。近日,郑州市一药品销售商薛某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据悉,这是郑州首起医药购销领域行贿人被判刑的案件。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查明:1996年年初,薛某开始向郑州某公司医院(国有性质)供应药品。2001年,薛为达到销售自己药品的目的,应医院的要求向该医院开具高出实际供药价的发票,在收到发票所列金额的药款后,将高出部分的款项以“返利款”的形式支付给该医院。该医院收到“返利款”后,将该部分款项存入“小账”,用于职工福利及其他支出。2001年至2003年间,薛某共分8次支付郑州该医院回扣款21万余元。

  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薛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与郑州某公司

医院的医药购销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该医院以“返利款”为名义的回扣,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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