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禁含八项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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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8:25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11月27日讯 记者姚芃 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今天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经过修订的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该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卫生部医政司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医疗广告快速增长,2005年全国医疗广告年经营额达76亿元,在商品类别广告经营额中居第6位,医疗广告对于满足群众对医疗信息的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医疗广告中虚假违法宣传问题日益突出
新办法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处以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单位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新闻提示 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医疗广告仅限于8项内容: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 ☆医疗广告禁止出现8项内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保证治愈或宣传治愈率,利用患者、医学机构、专家等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等 ☆医疗广告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违者将被取消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