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征求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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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04:10 重庆晚报 | |||||||||
昨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初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要求,在确认医疗器械产品存在缺陷的10个工作日内,应停止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并实行召回。 根据《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确认其医疗器械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药监部门报告,企业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
网络编辑:孔祥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