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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增规定不得以精神疾病为由解除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10:05 中国新闻网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罹患精神疾病为由解除与精神疾病患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昨天提请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新增如上规定。

  草案修改稿还新增规定,北京市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从事精神卫生服务的专科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关精神卫生服务。(来源
:北京青年报;作者:徐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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