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新规明年实行 医疗机构违规最高罚款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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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01:2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从明年1月1日开始,合肥市实施《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决定》,该决定加大了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处罚力度,定点医院滥用药或者定点药店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最高可罚款3万元,甚至被取消定点资格。 ●医保费缴纳
按照医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的原则,合肥市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当月缴纳医保费的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 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底的医保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 合肥市还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保费。参保单位必须按月向地税部门申报应缴纳的医保费数额,由地税部门核定后,直接征缴。 ●住院费用支付 自单位和个人缴费后,参保人员从次月起可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保卡,可在市内具有定点住院资格的医院住院。住院时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10%、12%。 同一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个百分点,最低为5%。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医疗机构违规受罚 新规定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利益,首次明确提出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专门的医保管理部门、专门的医保窗口;使用有统一医保标志的处方、病历、结算单;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等。 定点医院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拒绝参保人员选择定点;不得采取分解住院、降低入院标准、诱导住院、挂床住院、滥用药品等方式套取医保基金。对违反规定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处以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同时,新规定要求定点药店必须统一使用医保标志,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药店要保证医保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定点零售药店严禁“以药易物”等行为,否则将重罚。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处以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今后,合肥市将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审制度,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拒付或追回所发生的相应费用,并处2至3倍核减。核减金额从当月应拨付的金额中扣除,同时暂缓医保基金的拨付。 ●医疗救助险缴纳 参保单位在参加医保的同时,应当全员(包括退休人员)参加医疗救助保险,由单位每年一次性为每个参保人员缴纳医疗救助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元左右,并逐年调整。 患有8种病之一的特殊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可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定点医院可采取实时或定期的方式与参保患者结算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诊断已经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异地治疗。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医疗终结一个月内,由患者(或家属)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先自付10%,余下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 (穆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