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严禁用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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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9:23 中国新闻网 | |||||||||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应当包括回收食品的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退货日期、退货数量、销毁地点、销毁方式、销毁数量、销毁时间、负责人员等内容。 国家质检总局指出,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仅存在食品安全卫生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处理回收食品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监督企业回收食品的登记和销毁情况。(来源:人民日报;记者:原国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