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疗广告办法归纳为八准八不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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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1日09:44 东方网-文汇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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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田玲翠)不得涉及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不得利用患者或专家等名义宣传治愈率,过去医疗机构惯用的吸引患者眼球的宣传方式,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被带上了“紧箍咒”,医疗机构再也不能自吹自擂地误导消费者了。 新《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的宣传内容,可归纳为“八准”、“八不准”:允许宣传的项目简单明了,只有医疗机构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
新《管理办法》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据了解,经过整治,目前本市主要媒体医疗广告的违法率已从今年年初的11.7%下降到11月份的1.68%,但仍然存在着未经卫生部门许可就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或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今年前三季度,本市工商部门共查处各类违法医疗广告213件,罚没款700余万元,其中南洋医院、港华医院、申江医院、虹桥医院、都市妇科医院、俪人女子医院、四一一医院等医疗机构,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多次被工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