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须下重手:FDA的他山之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5日13:12 南方周末

  药监须下重手:FDA的他山之石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美国之所以能使医药产品市场从研发到市场准入逐渐形成一个行之有效的体系,与政府监管机构和生产企业间的良性互动是分不开的。

  □雷孟德

  最近,国家药监局被揭露出一系列重大贪腐案件,令人震惊。药监局从卫生部分离出来,独立建制至今不到10年,发生如此从局长以降的系统性腐败,使人不禁要问,我们的食品药物监管机制何以对寻租者的滥权如此无能为力,而一些制药企业的不法行径何以能如此长驱直入,肆无忌惮?

  面对这样的问题,使人不禁想到位于大洋彼岸,以公信力著称的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FDA)。FDA每年收到数以百计的药物申请书,而每份申请书都可谓卷帙浩繁,审批过程复杂而耗时。没有公众的信任,药物审批也就无从谈起。美国的药监系统并不是对贪腐完全免疫,但是很难出现大范围腐败,因为遵守游戏规则的思维模式在美国已经深入人心;也因为虽然照章行事很多时候对企业来说会造成一些利益的损失,但是制度的设置使违规者会付出比前者大得多的代价,大大缩小了权力寻租的空间。而监管机构公开透明的运作方式使及时修补制度上的缺陷成为可能。

  1992年美国通过的《普通学名药执行法》(Generic Drug Enforce-ment Act)即为一例。1989年,许多美国学名药(最基本化学学名、无法掺假的药)厂被发现在新近简化的药物申请过程中以各种手段贿赂FDA官员,导致大量不合格的药物进入市场。于是国会在1992年通过的这个法中授予了FDA褫夺(debarment)权,对任何利用不正当手段批准或取得药品注册的政府官员、企业或个人,施行褫夺令,禁止其从事任何与医药有关的商业活动。对个人来讲,这意味着禁止他受雇于任何相关的医药品生产企业,甚至不能在任何药厂的食堂里打杂。如果犯罪情节严重,这样的褫夺令可以是永久性的。此法通过之后,所有的厂商在药品申请书里都要声明在研发过程中没有雇用任何被发出褫夺令的个人或组织,如有被发现,将被处以高达100万美元的罚款。被发出褫夺令的个人和企业都被公布在FDA的网站上(迄今还没有企业上榜),随时供公众查找。

  对于全靠专业知识服务于政府或企业的个人来讲,这等于毁了自己的前程,可以说比坐牢还要严厉。FDA褫夺的最终目的不在惩罚,而在确保那些有贪腐前科的人在药物审批链中永远消失。1980年代,一个FDA化学部的审批官员因被证实收受一家药厂总裁的1000美元礼券的贿赂而在1989年被判刑,在1994年又被FDA发出终身褫夺令。一般来讲,美国宪法规定,法律不能追究颁布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但是法院认为褫夺令的性质不属于惩处罪犯,而是在保护大众,所以并不构成违宪的双重处罚。对自己的雇员下如此重手,也可见FDA当时自清的决心。

  对每一个批准的新药,政府和企业对公众所必须履行的责任并不在产品投入市场后就此停止。产品上市后,药厂必须把所有没有在临床试验中发现的不良药物反应定期向FDA报备。FDA就必须根据收集到的信息作出相应的举措,必要时完全停止销售。药厂如被发现隐瞒,那么在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美国,会“后果很严重”。1999年墨克公司推出了新一代关节炎镇痛药伟克适(Vioxx)。在2000年的一次比较性的临床研究中,墨克发现它和老一代的药物相比,导致血栓和心脏病的危险性高出好几倍。在明知这个副作用和药本身的特性有关的情况下,墨克公司对FDA解释这个结果是研究设计所致,FDA采信了这个说辞,并没有进一步作出独立的研判。但以后几年里,更多独立的研究报告指出伟克适确实会严重增加心血管病变的风险,并有疑似相关的病例甚至死亡的报告出现。墨克公司万不得已才在2004年从市场上撤回这个药,但是为时已晚。各州的民事诉讼随之纷至沓来,迄今为止来自全美各州集体或个人的诉讼案累计已达2.7万余件,墨克公司估计要为此付出数以亿计的民事赔偿。百年老厂因此蒙羞,信誉不再;FDA在此过程中虽然没有发现官员受贿,但因为未保持独立的立场而遭诟病。所以从今年起,FDA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已经投入市场的药物的后续监管,对新药在上市18个月内采取更严格的不良反应监控,并且要求所有的新药申请都在FDA指定的后续研究中做出明确承诺,否则不得上市。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美国之所以能使医药产品市场从研发到市场准入逐渐形成一个行之有效的体系,与政府监管机构和生产企业间的良性互动是分不开的。很难设想一个一贯违规操作的制药企业能在美国盈利并长期生存下去。现在制药公司并不把FDA的监管措施看作绊脚石,而是长期发展中的必要指引和帮手;另一方面,随着制药界技术和管理上的进步,FDA也不断改进完善自己的监管措施。他山之石,可以攻玉。SFDA(国家药监局的英文缩写)应该,也能够从美国的FDA得到有益的经验、教训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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