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开处方须用经批准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11:0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12日电 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中国卫生部日前制定了药品《处方管理办法》并已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今天上午卫生部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介绍,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据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介绍,卫生部出台《处方管理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即每个医疗机构要制定处方的规范和指南。

  二是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到2种。

  三是对医师处方应用药名作出明确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管理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不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四是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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