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1日起实行 开处方需用通用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1日01:06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刘伟杨佳薇)新修订的《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天起开始施行,医生开方须用药品“通用名”等一系列新规定正式亮相。昨天,记者从市医保中心了解到,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做出的调整报销系统的要求,省会医保部门将尽快对报销系统进行调整,以适应新《办法》。

  医师处方告别“一药多名”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这条规定是《办法》中的一大亮点。为了配合该规定的施行,卫生部于近日发布了《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

  据了解,一个上市药品通常有通用名和商品名,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的商品名则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该药品专用的商品名称。一种药品常有多个厂家生产,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为了树品牌,往往注册独特的商品名以示区别。“一药多名”易造成患者重复用药。

  医保报销将尽快适应新规

  一家医疗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用药品通用名开方可以有效避免患者重复用药,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方便患者去药店选药,可以防止医生在开处方中收受回扣。但据了解,此条新规实施起来仍面临一些困难,其中最大的困难是医保报销。目前各地医保部门均编制了医保药品目录,该目录所载药品名称与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存在差异。对此,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

卫生部的新规定,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做出调整报销系统的决定。

  此外,用药品通用名开处方对于使用手写处方的单位是个不小的挑战。一位医生告诉记者,一些药品的通用名冗长难记,有的甚至多达20个字,这需要一段时间熟悉、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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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方管理办法》亮点扫描

  亮点一:“天书药方”遭禁

  针对一些医生处方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的情况,《办法》规定,处方书写应当符合十二项规则,其中包括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以及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等。

  亮点二:电子处方须打印

  《办法》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印章后有效。《办法》明确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亮点三:非法开处方3次以上将被警告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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