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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丈夫有了婚外情要与我离婚 我想要求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9:19 新浪嘉宾访谈

  网友问:我和丈夫相恋3年,于2005的4月1号办理了结婚登记,05年8月份,他买了一部手机,我发现他和他公司的一个女同事经常发信息,于是我产生了怀疑,便发生了争吵,在争吵中我提出了离婚,他竟然答应了,伤透心的我想一再的挽留这段感情,毕竟这是我的初恋,在我做出很多努力后,他依然和女同事保持不正当的关系,随后向法院提出了起诉要求与我离婚,我能要求他赔偿我吗?请尽快给我答案。

  新浪邀请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王英军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该条规定,您的丈夫可以起诉离婚,法院将根据婚姻事实,判断你们双方是否感情已经破裂,如果认定感情破裂,则会判决离婚。反之,则会不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这两条规定,如果您的丈夫有类似行为,则您可以要求他给予您损害赔偿。如果您想以您的丈夫有婚外情要求其赔偿,需有他与别人同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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