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商业贿赂犯罪宜由检察机关统一查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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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10:37 法制日报 | |||||||||
眼下,各地正在重点查处商业贿赂犯罪,在目前,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是由两个国家机关分别来查处,其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是由检察机关来查处,而对于非国有的公司企业的商业贿赂是由公安机关来查处。这种区分主要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具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任务,而对于一般犯罪包括商业贿赂犯罪则都由公安机关管辖。
笔者认为,这种区分尽管有利于明确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性质,但实际上不利于商业贿赂犯罪的查处。首先是不利于集中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因为商业贿赂的对象不管是公是私,其犯罪行为都有统一的共性,有其规律可循,由一个机关来查处,可以集中人力,积累经验,提高效率;其次,不利于有效利用国家司法资源;再次,也不利于群众举报、控告,群众很难分清接受商业贿赂单位的性质,容易多头举报,线索分散,而在实践中,商业贿赂的对象经常既有国家工作人员,又有一般公司企业的人员,特别是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等这些商业贿赂的高发领域,更是两种情形都有可能涉及,这就容易出现两个机关都介入或互相推诿,造成贻误战机和放纵犯罪。 因此,对于商业贿赂犯罪由一个国家机关查处更为妥当。而由检察机关作为集中统一查处商业贿赂的国家机关,显然最为恰当。检察机关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恢复重建以来,一直从事着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事实上,在1997年刑法增设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以前,商业贿赂一直就由检察机关查处。其次,商业贿赂中发生最多、危害最大也是最难查处的就是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由检察机关统一查处商业贿赂也与检察机关主要查处职务犯罪的性质相吻合。最后,商业贿赂统一由一个机关来查处,特别是由检察机关统一查处,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也有先例可循,在香港,廉政公署统一负责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 所以,笔者建议,对于商业贿赂犯罪,无论是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没有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统一由检察机关查处更为妥当,这样更能使商业贿赂及时与准确地得到查处。 杨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