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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表初装费也不应由消费者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10:37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肖黎明

  4月21日,针对有关超期燃气表更换费的争议,中消协和四川省消委会作出“超期燃气表更换费不应由消费者埋单”的明确表态,并公布了五条意见(本报4月22日一版予以报道)。此事关系千千万万户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引发了记者更深层次的思索和拷问:既然超期燃气表更换费不应由消费者埋单,那么燃气表的初装费理应由消费者埋单吗?

  中消协公布意见第二条,“消费者对燃气表不具产权”。意见引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认为,“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消费者对燃气表未经供气方允许不得擅动。只是在需要付费时才强调消费者具有产权,而需要支配和处分时却又明确消费者没有任何权利,这样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产权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可以看出,“消费者对燃气表不具产权”,是中消协认定“超期燃气表更换费不应由消费者埋单”的法律依据;毫无疑问,这条法律依据同样适用于“初装费不应由消费者埋单”,因为“消费者交纳初装费并不等于购买了燃气表的产权”,尽管中消协解释说“初装费是政府向用户集资,以解决公共设施建设的资金不足”。然而,作为全国一刀切的做法,这种解释也太过于牵强。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地方各级政府纷纷在道路、城建等基础设施建设上毫不吝啬地投入巨资,给道路交通、城市面貌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初装费由“政府向用户集资”转为“政府埋单”,较之十几年前,已在全国大部分城市不存在“资金不足”的困难。问题是,政府愿意为此埋单吗?进一步讲,作为政府特许公用企业的燃气公司,愿意为此埋单吗?

  显然,从事态发展的情况来看,答案是否定的。四川当地燃气公司已放出话来,“如不交费,由此带来的

安全事故后果自负”。这种强硬的态度表明,在政府特许权与行政权双重联姻、造就其独有的垄断地位不改变的前提下,谈论初装费由谁埋单尚不切实际。

  事实上,作为消费者,我们几年前还在为报装一部电话交纳上千元的初装费,今天的情形不与此惊人的一致吗?同样,曾作为政府特许的公用企业,电信局仅仅在引入竞争机制、一分为几、垄断地位被彻底打破后,就迅速融入到市场经济体制中,关于电话初装费的多年争执随之也就烟消云散。

  因此,在中消协建议“有关立法机构加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计量表产权归属”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在上述

垄断行业中引入强力的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化解政府有形之手带出的类似问题。

  这样,现在争执的这些问题很快便不成为问题。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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