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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北大同窗曹天予状告周国平毁誉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18:1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6日电(记者李京华)曹天予、周国平两位上世纪60年代北京大学哲学系学子因名誉权对簿公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驳回曹天予诉著名作家周国平及长江文艺出版社名誉权的诉讼请求。

  据法院介绍,曹天予诉称,周国平在《我的心灵自传――岁月与性情》一书中虚构事实或借他人之口指责是曹“告发”了某小团体,毫无根据地断定“某小团体”的遭遇导致
郭沫若之子郭世英死亡;误导读者将郭世英之死归咎于曹;并使用侮辱性言辞把曹描绘成一个人性扭曲、心理病态的人,造成其名誉损害。要求法院判令周国平在全国性媒体上道歉,周国平和出版社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余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及要求长江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我的心灵自传――岁月与性情》的发行、销毁库存并不得再版等诉讼请求。

  周国平辩称,书中所涉历史事件的基本事实没有任何虚构或主观臆断的内容。长江文艺出版社辩称,该社对《我的心灵自传――岁月与性情》的客观性已履行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根据其他历史当事人已经披露的信息,该书有关曹的记述基本属实,不存在任何诽谤、侮辱的事实。

  二中院审理查明,曹天予与周国平曾于1962年至1964年期间共同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2004年,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的自传体文学作品《我的心灵自传――岁月与性情》的第二部分“北大岁月”中,周国平重点描写其与郭沫若之子郭世英之间的交往,记述了其所知的郭世英参与成立某小团体、某小团体被破获及郭世英之死的情况。在回忆上述历史事件时,文章中的部分篇幅涉及到了当年与郭世英有密切关系的曹天予(文中化名曹秋池)。

  二中院认为,涉诉一书是作者以自己的人生经历为主线,描写了一些对作者产生过这样或那样影响的人和事。在“北大岁月”一章中,通过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周国平对这一部分内容的记述并非凭空杜撰。曹天予认为该文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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