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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荷兰检察官研讨刑诉中的制衡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请问荷兰法律制度的辅助原则和比例原则有何差异?”

  “辅助原则,是指如果用较轻的强制措施足以达到目的,调查方就不应采用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比例原则,则强调调查手段必须与犯罪的严重性成比例,如果是严重的犯罪,所采取的措施也比较严厉。在实践中,这两个原则的操作是有重叠的。”

  4月25日,在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来自荷兰的法律专家正在回答中国检察官的提问,介绍荷兰刑事诉讼中的制衡机制。

  这是中荷“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研讨会的第三场。在此之前,荷兰列文瓦登检察院检察长奥·邓·荷兰德和乌特勒支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约翰·维尔瓦勒已经在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和朝阳区检察院举行了两次研讨。

  在发言中,荷兰法律专家认为,权力和对权力的限制为防止司法不公、保障当事人权利提供了一种制度上的保障。因此,荷兰刑事法律制度规定了对检察官、警察和法官权力的制衡机制。据荷兰德检察长介绍,制衡机制遵循合法性原则、辅助原则、比例原则和不得自证其罪原则等。

  荷兰德检察长还介绍了审前阶段和审判阶段中制衡机制的情况。在大多数的案件中,审前程序只是警察在检察官的监督下进行调查。尽管检察官在理论上有权监督所有的调查活动,但实际上只对较严重犯罪的调查进行直接监督。警察在结束大部分调查活动时,要向检察官提交调查记录。另外,检察官作出使用诸如窃听电话、拆看信件等调查方法的决定时,必须事先得到预审法官的批准。在荷兰刑法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自被羁押起就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请不起律师,国家会为他请律师。律师有权获得在调查期间警察所作案卷情况,有权查阅这些案卷。在审判期间,控辩双方是平等的,律师与法官拥有相同的卷宗,律师可以讯问证人。

  荷兰德检察长说,制衡机制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法院有权审查警察所采用的调查方法是否合法,如果法院发现有法律程序不规范的情况存在,可以作出不受理起诉、排除证据和对被告人减刑等决定。

  研讨结束后,记者采访了与会的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甄贞说,两位荷兰专家的讲话对她很有启发:“荷兰在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从传统上来讲,荷兰比较重视警察对社会的作用,但是从发展趋势来看,检察官对警察的监督作用在逐渐加强。”甄贞说,北京市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于2003年推出了便民

维权二十条,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维护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另外,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表明中国刑事诉讼中对人权的保护也在不断发展。

  荷兰德检察长告诉记者,中国检察官对欧洲以及荷兰的司法制度的了解程度让他感到非常吃惊。许多检察官,尤其是一些年轻的检察官英语水平很高,不需要翻译就能听懂他的讲话,而且有的检察官还能用英语提问,这样更有助于中荷双方加强交流,对人权保护加深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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