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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假五粮液案7名被告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0:49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4月27日电 (记者 任硌) 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被列为2005年全国十大侵权案之一的“假五粮液案”作出终审判决,唐光烈等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71.5万元。

  2001年8月初,被告人唐光烈为销售假冒“五粮液”酒,冒充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主任,找到被告人梁自如为其私刻税务局、酒管局等部门公章及四川省宜宾五
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私人印章,伪造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的营业执照,向美籍华人开的美国大世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分期无息借款850万元协议,约定每月供应“五粮液”给该公司,骗取35万元现金后隐匿。2001年至2004年期间,向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酒金额达167万余元,以不合格酒冒充“五粮液”进行销售,金额达41万余元。2004年12月,被告人唐光烈还以“防身”为由购买仿六四式手枪一支。

  被告人李建华通过他人介绍租用了被告人解世品的房屋,用于生产假冒“

五粮液”酒和“剑南春”酒,非法经营金额达15万元。解世品明知李建华生产假冒“五粮液”酒和“剑南春”酒,自己还找人帮助李建华进行生产。2004年6、7月份,李建华认识了被告人雷明光,雷明光明知李建华在生产、销售假冒“五粮液”酒,仍以20元/公斤的价格向雷明光购买勾兑成五粮香型的散装白酒用来包装假“五粮液”酒。

  2004年12月下旬,李建华向唐光烈销售其生产的假冒老包装“五粮液”酒20件(每件800元)、假冒新包装“五粮液”酒50件(每件750元)、假冒“剑南春”酒50件(每件220元)、“光瓶五粮液”酒50件(每件300元),并按唐光烈安排直接将货发给广州的洪初四。

  2004年12月下旬,被告人余全川以700元/件的价格向唐光烈销售假冒新包装“五粮液”酒200件,直接将货发给广州的洪初四,销售额共计约14万元。2004年被告人傅国良向唐光烈销售假冒老包装“五粮液”酒20件(1000元/件)、假冒新包装“五粮液”酒20件(750元/件)、“光瓶五粮液”酒200件(300元/件),按唐光烈安排分别直接发货给昆明的邱红平、西安的高三中等人,销售金额共计9.5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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