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草案新意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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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6:06 海峡都市报 | |||||||||
综合新华社电 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后,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再次提请正在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修改后的草案与现有规定比,有许多新意。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26日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六)草案。
瞒、谎报事故刑期 委员称应再提高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增加了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处罚的有关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事故灾害扩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针对这项规定,许多常委会委员表示,瞒报、谎报安全事故性质十分恶劣,草案应当进一步修改,加大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除对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外,还对其他一些有关安全事故的条款作出了修改,如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的最高刑由原《刑法》中规定的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胎儿性别鉴定 是否犯罪仍需研究 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条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中都有很大争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此次草案保留了这条规定,经本次会议审议后,再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研究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不按规披露信息罪 犯罪主体扩大 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将不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罪的犯罪主体,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原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拟在现行刑法中,增加规定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犯罪。在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的规定,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不限于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公司、企业和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不依法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等的利益的,也应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委员的意见被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