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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面前人人平等应属法律要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7:10 南方网
  日前,劳动保障部门就加班费问题中一个易被忽视的情况,提醒广大劳动者:要警惕用人单位以弹性工作制为名“弹掉”应当支付的加班费。弹性工作制不能成为企业拒付加班费的理由,因为弹性工作制并非企业内部制度,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否则属违法。再者,弹性工作制也有其上限,故即便是在弹性工作制下,劳动者照样可以计算自己应得的加班费。(4月27日新华社)

  “五一”长假即将来临,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者索要加班费的提醒,的确发出得非常及时。然而,笔者更关心加班费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即在加班费面前
能否实现人人平等?因为这里所指劳动者的概念或内涵,不仅包括国有单位的职工,也包括各类民营企业的职工;不仅包括各单位在册的固定职工,也应包括各单位聘用的临时职工;甚至还应包括尚被排斥在现有体制之外的农民工,以及各家庭雇来的保姆和短工等等。严格地讲,所有靠自己劳动(包括体力和脑力两类)吃饭的人员,都应涵盖在劳动者的概念之内。而让所有劳动者在“五一”长假期间,都能依法拿到自己应该拿到的那份加班费,也乃劳动法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应有之义。

  实际上,在“五一”长假期间,真正能够享受丰厚加班费之喜悦心情者,除了财大气粗的独资外企,就是那些至今仍安享着垄断大餐的特殊行业,要么是有资格慷国家之慨的机关人员。可对那些甚至连工钱都难以及时领取的民工等弱势群体而言,别说是“五一”长假加班费,即便是那份本该按月领取的低薪,能被老板按时支付,也就可以算作一种意外之喜了。而那些置身亏损企业、贫困地区的职工,那些被各用人单位“边缘化”的临时工,节假日加班费便更是一张可望而不可及的“镜子里的烧饼”了。故而节假日加班,依法领取三倍于工资的加班费,做到加班费面前“人人平等”,才是假日

维权中不应回避的一个难点和焦点问题。

  此外,实现加班费面前人人平等,更是体现社会公平和实现法律公正的基本要求。在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同一岗位甚至付出了同等量的劳动和努力,置身垄断行业或属于正式在册的职工,便能享受到“三倍于工资的加班费”的这块特节日

蛋糕,而其他身处其它单位或没有正式工名分的职工,尽管同样辛勤加班和努力劳作,甚至比正式职工们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和汗水,却只有眼巴巴地盯着前者的丰厚加班费流口水的份儿,所谓的公平与公正又从何谈起呢?现实中的这种身份差别,其实还暗含着许多社会不公的成分。可是在同一部劳动大法的保护之下,为何其享受到的实惠差别就这么大呢?

  问题的核心还在于,加班费发放过程中形成的单位差异和身份差别,还极易使得那些所谓的正式工产生某种类似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所特有的依赖意识和懒汉情结。而一部保护懒惰和落后的法律,同样是不可能指望其有效保障劳动者应享的公平和公正的。故而我们关注加班费依法落实时,必须把实现加班费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种法律要义进行牢牢把握。南方网 周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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