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法院就国家女子铁人三项队车祸案作出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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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23:52 生活新报 | |||||||||
昨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家女子铁人三项队在昆玉高速路上遭遇车祸案经昆明市晋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肇事司机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所在单位赔偿352000元。 昆玉路上"铁人"车队遭遇车祸
2005年12月15日早上,潘昌革驾车沿昆玉高速公路从昆明市向玉溪市方向行驶,9时40分左右,途经施工路段时其所驾车与正在路上训练的国家女子铁人三项队队员陈荔红、王盈盈等九人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陈荔红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盈盈受重伤,李滢等六人受轻伤,孟春燕受轻微伤。 交警认定司机负主要责任 经云南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玉大队现场勘查认定,潘昌革应对于事故负的后果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死者陈荔红的亲属以及铁人三项队的受伤队员等,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起诉,而除了潘昌革,其所在单位昆明致益经贸有限公司也被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同时,肇事车辆投保的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被列为案件的第三人。 由于本案中受害人身份的特殊性,这起重大车祸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车祸地所属的晋宁县人民检察院很快以交通肇事罪对肇事司机潘昌革提出公诉。 法院判决交通肇事罪成立 晋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查明了车祸发生的整个经过,在此基础上认定:被告人潘昌革驾车途经施工路段未减速依次行驶,而是从右侧强行超车,且在遇到骑自行车的运动员时未采取必要的制动及避让措施而肇事,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六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及多部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该院于昨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昌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对于受害人所提出的动刑事附带民事索赔,由昆明致益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原告人陈某、李某、等十人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5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