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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应加大惩处重大伤亡事故责任人力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8:47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加大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大伤亡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力度。

  南振中委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有4条涉及安全生产,这足以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问题高度重视。但是,总体上看,草案对重大伤亡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力度还显不
够。草案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减弱了刑法的震慑力。建议进一步加大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惩处力度。

  郑功成委员认为,草案对有关犯罪的量刑规定有轻重失衡的现象。如在

安全事故中,不管性质多么恶劣都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现在谋财害命的现象已经出现了,
矿难
之后焚尸毁迹等案件也出现了,应该说这种现象特别恶劣,如果只判7年是不够的;而草案把举办大型的群众活动的直接主管人员也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最高量刑与不法矿主一样,这样规定是不妥当的。因此,对有关安全事故量刑的轻重还应斟酌一下,至少组织大型的群众活动和矿主谋取私人利益是有区别的,已经采取防范措施出现的意外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而出现的意外也是要有区别的,恶意导致的事故与过失导致的事故在量刑上也应有所区别,只有这样才能使刑法更加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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