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法院判决农民工人身损害可按城镇标准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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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20:39 新华网 | |||||||||
新华网福州4月28日电(记者苏杰) 一位来自农村的女孩到福州务工、定居数年,有稳定收入,她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一次旅游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计算她的残疾赔偿金时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福州鼓楼区法院最近判决,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小邝来自闽北山区,是农业户口,2002年她来到福州务工,从事美容工作,有较固
诉讼中,小邝的代理律师提出,在计算小邝的残疾赔偿金时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告福州某旅行社认为,小邝的户口性质是农业户口,是农民身份,因此,小邝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小邝的代理人张圣林律师却认为,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不应当简单地以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来认定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现有证据表明,小邝已在福州工作多年,亦有较稳定的收入,其消费水平与福州城镇居民相当,如果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因此,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福州市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邝虽然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事故时已在福州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 张圣林律师介绍说,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使小邝获赔4.4万多元,如果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话,只有1.6万多元,两者相差2.8万元。所以,此案是一个在法律层面上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成功案例。(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