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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法院判决农民工人身损害可按城镇标准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20:39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4月28日电(记者苏杰) 一位来自农村的女孩到福州务工、定居数年,有稳定收入,她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一次旅游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计算她的残疾赔偿金时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福州鼓楼区法院最近判决,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小邝来自闽北山区,是农业户口,2002年她来到福州务工,从事美容工作,有较固
定的收入。2005年4月,小邝和单位同事一同参加由福州某旅行社组织的一次周边游,旅游途中,由旅行社安排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邝等多人受伤。出院后,小邝和受伤的同事共同委托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张圣林律师向福州某旅行社提出人身损害索赔。

  诉讼中,小邝的代理律师提出,在计算小邝的残疾赔偿金时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告福州某旅行社认为,小邝的户口性质是农业户口,是农民身份,因此,小邝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小邝的代理人张圣林律师却认为,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不应当简单地以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来认定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现有证据表明,小邝已在福州工作多年,亦有较稳定的收入,其消费水平与福州城镇居民相当,如果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因此,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福州市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邝虽然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事故时已在福州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

  张圣林律师介绍说,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使小邝获赔4.4万多元,如果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话,只有1.6万多元,两者相差2.8万元。所以,此案是一个在法律层面上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成功案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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