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国土局原总工程师李杰因受贿被判1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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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00:2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滁州电 昨天,滁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原总工程师李杰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李杰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李杰犯罪所得人民币295000元全部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杰,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系滁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党组成员、总工程师。2005年4月21日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杰自1997年初至2004年5月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取和索要他人财物共计295000元。其中,在担任科长时,为八一一地质勘探研究分院、三二七地质队等多家单位帮忙介绍、安排业务,收受208000元;在担任总工程师时,为八一一分院编制矿山资源总体规划提供技术支持并利用职务便利使其通过评审,索要技术顾问费7000元,给东方矿业发展公司介绍业务、协助其办理探矿权转让,收受80000元。 法院认为,李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介绍、安排业务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取和索要财物计人民币29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案发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马正山 曹先华 本报记者石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