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护照法答问(全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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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10:5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北京四月二十九日电 (记者 孙宇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在此间闭幕,会议通过了已经二次审议的护照法。记者就护照法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 记者:请介绍一下制定护照法的立法必要性。
答:护照是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国门去留学、探亲、旅游、工作等等,护照成为许多人不可缺少的一种证件。护照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的护照管理工作已经迈进了法制化的轨道。 我国现行的护照申请、签发和管理的依据,主要是1985年11月制定的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批准的护照签证条例。随着我国对外交往和人员交流日益增多,护照的颁发数量也大幅度增长。2004年我国颁发各类护照达四百八十多万本,比改革开放前年均颁发护照的数量增长了二百多倍。同时,违反护照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也相应增加。在这种情况下,现行的护照管理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护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护照的种类和申请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加以规范。 记者:护照法对护照的种类是如何规定的? 答:护照法明确规定“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三类。普通护照的签发数量远远大于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成为护照的主体,涉及多数公民出入国境的权益,因此,护照法对公民申请普通护照的权利义务,护照签发机关的权利义务,以及公民在普通护照申请方面的权利救济渠道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记者:对护照的申请和签发程序都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关于普通护照的申请、签发。护照法规定,公民因到国外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需要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其中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签发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签发,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经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签发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并规定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二)关于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的申请、签发。护照法规定,除外交官员、领事官员等外交人员持用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外,其他公民出国执行公务的,由其工作单位向外交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交部门根据需要签发外交护照或者公务护照。 记者:护照法对违反护照管理的行为规定了什么法律责任? 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护照管理,护照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护照法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以及持用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等违反护照管理的行为,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依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照出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