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伟:死刑犯不引渡条款未改变死刑制度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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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19:24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九日电 (记者 孙宇挺) 中国和西班牙引渡条约今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被批准,据悉,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 根据条约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
如何解决欧美国家所特别关注的死刑犯问题成为谈判中的焦点。 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说,西班牙方面表示“死刑犯不引渡”是依据其宪法规定及其作为欧盟成员的强制性义务。西班牙方面表示,这一条款是条约的核心条款之一,实无变通余地。 据武大伟介绍,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引渡法》第五十条已规定“对于良性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法律明确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在量刑上有最终决定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某刑事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是一个具体的量刑问题。引渡条约作出这样的规定,并没有改变中国现行法律关于死刑制度的规定。实践中为了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或遣返,也有就“不判死刑”或“不执行死刑”对外作出承诺的先例。 武大伟说,与西班牙缔结引渡条约对中国有力打击犯罪特别是外逃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意义重大,利大于弊。因此,经国务院批准,中方在谈判中将此问题与中方关注的其他问题挂钩,并在其他条款全部达成协议、谈判预期目标实现的情况下,接受了西方上述措辞。 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说,长期以来,中国积极推动与西方国家缔结引渡条约,西班牙是欧盟中较有影响的国家,与之签订引渡条约将为中国境外追捕逃犯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震慑外逃犯罪分子。 据外交部资料显示,中国自一九九三年以来已与泰国、白俄罗斯、南非、老挝等二十多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