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院将出钱帮14种穷人打官司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9:18 南方新闻网 | |||||||||
政府出钱帮14种穷人打官司 广东省法院新制定的司法救助实施办法5月1日起实施 申请司法救助所需证明
包括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颁发的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残疾人或患有严重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当事人实施见义勇为或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当事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材料等。 本报讯(记者 柯鸿海 通讯员 粤法新)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广东省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共15条,分别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司法救助的申请、审查、审批等作了详细规定。于2001年10月10日实施的《广东省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今年4月6日新发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是对2000年7月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的重要修订。它将司法救助的范围由原来的10种人扩大到14种人,同时进一步简化了司法救助的审批程序,相对明确了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和标准的部门。 申请前先准备好材料 据省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出台的《办法》主要内容涉及三大方面: 在司法救助的具体申请方法上:当事人请求提供司法救助的,应当在起诉或上诉时,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书面申请。当事人在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打官司时,还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查过程上: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后,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立案庭审查;当案件移送审判庭后,当事人提出延长缓、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庭审查;当事人提出上诉后,向一审法院递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一审法院应将申请连同案卷移送二审法院立案庭。法院收到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后,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答复当事人。不符合司法救助申请条件的,法院将书面通知当事人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足额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收到法院不准许其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不再予以审查。 审批过程进一步简化 对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批过程:对司法救助请求不予准许的,由审判长审批;独任审判的由庭长审批。准许缓交诉讼费用的,由庭长审批。准许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主管院长审批;人民法院准许一方当事人减或免交诉讼费用,对方当事人上诉的,应全额交纳诉讼费用。对一方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 据了解,广东省高院去年一年,为30353件案件的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6175万余元。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