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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擅自发包农地建厂出租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9:45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项仙君通讯员/番检宣)昨天,记者从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了解到,番禺区某村经济合作社及该村村委会主任、经济合作社法人代表蒋某,因涉嫌将本村418.7亩农用地陆续出租给他人建厂房,致使农田遭毁灭性破坏,被番禺区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蒋某被判刑。这是番禺区首例因非法占用农地被判刑的案件。

  2004年3月,番禺区某村经济合作社未经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将该村东线大道
一带的农地发包给他人填土平整,准备用来建工业厂房出租。这是时任该村村委会主任兼村经济合作社法人代表的蒋某提议的,目的是为全村村民多谋些福利。期间,村经济合作社召开村两委会议,并与村东线大道两侧土地所属的相关生产队多位队长商量,最后研究决定:以发展经济、招商引资为由,用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实施建厂房后收租的“发展规划”。接下来,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由该村委会主任蒋某代表该村、该村经济合作社与他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将位于该村东线大道两侧的上述土地共418.7亩陆续出租给邱某某等人。随后,邱某某等人陆续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起了厂房。

  经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分析核定:以上所涉及的耕地与农用地土壤遭到毁灭性破坏,种植条件完全丧失,现有的农田生态系统也受到严重干扰。

国土资源部门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后,于2006年2月26日将该案移送番禺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村经济合作社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擅自改变被占用耕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被毁坏。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于该案的证据与事实,被告单位村经济合作社及被告人蒋某均无异议。

  鉴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日前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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