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草案: 给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教育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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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2日10:2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2日电(记者张宗堂) 为解决日益严重的流动儿童教育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当地政府应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根据教育部提供的数据,2004年我国随父母进城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就达640多万人,这一数字仍在快速增长。由于这些孩子流动性较大,一些大中城市难以提前做好学校规划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于今年2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社会反响强烈,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应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强化居住地政府的责任。因此,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完善农村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于今年2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不少人提出这样的担心:按草案的规定,很多费用学校不能再收了,收入势必要减少。这是否会影响到教师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对农村地区来说,如果教师地方性津贴、补贴减少了,就会留不住人,更谈不上提高教师素质、提高农村教育水平了。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专家也提出,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待遇。 鉴于此,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草案同时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