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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6日09:37 法制日报

  本报讯朱家明 沭岚 见习记者吴晓锋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造成损失该怎么办?日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联合签署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施办法》正式实施。今后,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检察机关可代表国家,就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镰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多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就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几乎没有进行。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面对越来越多的国家、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达成共识,联合签署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施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且被侵害主体明确,且又怠于行使权利;或其犯罪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可向被告人和被告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该办法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为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应在15日内将线索提供给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据悉,这一办法今年将在南京全市试点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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