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 > 正文

检察机关撤销案件应对扣押冻结款物处理作说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6日09:4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6日电(记者杨维汉)“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应当在撤销案件决定书中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作出说明。扣押的违法所得需要没收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作出了规定。

  主管机关,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管理、处罚权限的机关或
者其他单位。处理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规定》还要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应当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作出说明。

  《规定》指出,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死亡,其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处理扣押、冻结的款物。(完)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