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多个省市任命干部前要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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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6日09:5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6日电(记者李薇薇)北京、浙江、重庆、贵州、青海等省市人大常委会日前作出规定,凡由人大任命的干部,在任命之前要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在我国广泛进行的法制宣传教育中,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能力的提高一直都被列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 记者从全国普法办了解到,领导干部作为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历来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对象。目前各地普遍成立了领导干部学法讲师团,全国共举办省
此外,按照中组部、中宣 部、司法部的要求,全国95%的党校、行政学院把法制课列入教学大纲,对参训的各级领导干部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各地、各部门还在组织培训的基础上,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绝大部分的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负责同志都能自觉参加考试。目前,全国各省(区、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都制定了党委(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学法考试考核等制度,明确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98%以上的公务员参加了学习培训,仅参加公务员法学习培训的就达580多万人次,基本实现了中宣 部、人事部、司法部提出的公务员每年学习法律知识不得少于40学时的要求。现在,公务员法制培训和法律知识考试工作逐步规范,各地各部门相继建立了公务员学法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把公务员学习掌握法律知识情况作为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强化了公务员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观念。(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