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城管人员权力边界不能逾越法理界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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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00:00 新京报 | |||||||||
5月4日下午,开摩的为生的34岁河北邯郸人袁小宝,因拒绝丰台城管和义分队的检查,被城管执法车追逐十余分钟,后被围在南苑北里小区,期间为阻止袁前行,城管协管队员用砖头袭击了正在驾车的袁小宝头部,造成摩的翻车,车上女乘客受伤。而袁小宝颅骨多处骨折,已接受了开颅手术。(据5月7日《新京报》)这一充满血腥气的事件可谓触目惊心。原本以美化城市生活为宗旨的城管执法活动,却频频引发出流血冲突,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执法的误区,是建设和谐社会乐章中极不协调的杂音。其实,那些违规经营的小商贩、摩的司机
事实上,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力边界以及可采取的手段种类等,都不能逾越其应恪守的法理界限。 目前我国尚缺乏统一、完善的城管执法方面的法律,对于城管人员的执法权限及方式、责任等也缺乏明确细致的规范。但即便从一般社会认识及法律常识的角度来判断,某些手段恐怕也是不适合城管人员轻率动用的,比如驾驶机动车追堵违规者,双方在疾驶冲撞过程中很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甚至伤害事件,毕竟,城管执法人员恐怕还不具备公安人员那种机警、沉稳的职业素质和应变能力,更何况,对于一般违规者原本不能以对待逃犯式的态度和方式去处置。 在以往处理一些违法犯罪案件中,我们曾慨叹某些受害人因为某种原因诱迫却演变成“害人者”;而现如今,如果原本是违法者却由于执法机关的过错而致使其成为“受害人”,这样的“逆转”更是令人痛心和遗憾。如何有效防止和阻断这种“异变”过程,是政府及社会应当反思和警醒的问题。或者说,在目前城管执法权限和执法技术水平尚待法治完善的情况下,城管人员要么努力把持好最低“安全限度”,尽量采取较为温和而审慎的执法教育手段;要么就寻求相关部门的支持,将某些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执法活动,或者行为人存在诈骗、勒索消费者等严重违法情形的,交由或者配合公安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除却立法和执法方面的因素,从社会意义的角度来讲,建设和谐社会,究竟应当遵循怎样的人文理念?我们现在强调以人为本,倘若回望古人的治理方针,毋宁说更应从“重民”、“富民”、“教民”的层面解决某些社会生活矛盾。 据了解,那位受伤摩的司机袁小宝,其家境贫寒,为赡养母亲,34岁的小宝至今没有钱娶媳妇,4年前小宝背井离乡来北京打工,近一年弄了一辆摩的拉活赚钱。其实,大多数涉嫌违规经营的小商贩们都存在类似的经济困境。虽然这更多地属于社会经济发展层面的问题,但我们在动用法律手段去遏制甚至“消灭”其带来的某些负面影响时,却不能不从导致其违法的根源予以省思,并致力于为其解决生存困境,至少为其提供一条新的发展思路,努力做到“富之”、“教之”,如此方可真正铲除各种违法行为的孳生土壤,营建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爱的社会氛围。 □墨帅(北京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