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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08:27 法制日报

  本报讯 沈焦轩 记者蒋德 从5月1日起,凡发生在江苏省境内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权自行协商处理。

  据江苏省公安厅有关人士介绍,《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明确,所谓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办法》同时明确,轻微财产损失是指3000元以下的车物损失。根据《办法》
,今后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但《办法》同时规定,下列情形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而是要保护现场并报警:机动车无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驾驶人无证;驾驶人饮酒或服用精神药品、麻醉品;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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