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 > 正文

专家谈反洗钱法草案:反洗钱不必过问脏钱来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09:59 正义网-检察日报
专家谈反洗钱法草案:反洗钱不必过问脏钱来源

全国人大预算工委法案室主任、反洗钱法起草工作组组长俞光远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新闻图片


  备受社会关注的反洗钱法草案,4月25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此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将严防洗钱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积极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

  4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预算工委法案室主任、反洗钱法起草工作组组长、北京大学特聘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俞光远先生做客正义网,与网友就我国反洗钱立法的有
关问题进行了交流。现摘录其中一些精彩内容,以飨读者。

  反洗钱立法的两个难点问题

  主持人尚晓宇:据说起草这部只有四十五个条文的法案耗时近三年,那么起草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是什么?

  俞光远:在研究起草《反洗钱法》当中,有不少难点问题。一个就是怎么建立健全一个反洗钱的工作协调机制。因为反洗钱涉及到许多部门,是一项很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协调配合。这些部门既要明确职责分工,又要互相合作、互相协调,形成严密的反洗钱网络,使犯罪分子无处可逃,以充分发挥反洗钱的合力。

  但是如何科学划分职责分工,如何协调不同意见,是个比较大的难题。我们只能尽量照顾目前现有的做法,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与这些部门反复研究磋商,在顾全大局的情况下,尽量考虑各方的合理意见。

  还有一个难点是对洗钱的科学界定。如果洗钱概念本身界定不清楚,反洗钱的目标对象就不可能清楚,因此如何科学界定洗钱是反洗钱立法的一个核心问题。反洗钱首先反对洗钱犯罪本身,即清洗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有了上游犯罪和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才有下游的清洗行为。因而在科学界定洗钱时,必须合理确定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反洗钱法所说的洗钱,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掩盖、隐瞒走私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性质和来源,使其表面合法化的行为。目前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都要求,将所有的洗钱行为作为犯罪行为来打击,而不区分哪些是违法、违纪的行为,哪些是犯罪的行为。

  洗钱的上游犯罪为什么要加个“等”字

  网友:俞主任您刚才讲到洗钱的界定是个难点。我注意到,反洗钱法第二条中规定洗钱的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有一个“等”字;但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规定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及金融犯罪六种,没有“等”字。是否两部法律规定不一样?为什么?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还有没有扩大可能?

  俞光远:看来这个网友比较关注和了解这方面的情况,现在的国际趋势是要尽量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之所以要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目的就是为了加大对洗钱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同时加大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因为上游犯罪的范围越广,它下游洗钱的范围就越广,所以打击的范围和力度就越大。通过加大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范围,可以加大对上游犯罪预防和打击的范围和力度,所以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都要求尽量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这是很有道理的。

  根据有关公约的基本要求,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起草反洗钱法时,我们把几个最主要的严重犯罪列举出来,后面加一个“等”字作为一个兜底性概括,即凡是有犯罪所得进行洗钱的,都要加以打击。所以,反洗钱法关于洗钱上游犯罪应该加上“等犯罪”,这既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又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基本要求。

  主持人:在实践当中相关部门该怎样掌握这个“等”字,会不会造成执法困难?

  俞光远:凡是以犯罪所得进行洗钱的,都在反洗钱法预防和打击的范围之内,不需要问这钱是哪种犯罪来的。如果必须要弄清楚哪种所得来源于哪种犯罪,才能预防和打击这种犯罪的话,那么预防和打击洗钱就非常困难,你不可能一开始就弄清他这个赃钱是通过何种犯罪得来的,究竟是走私得来的,还是毒品得来的,或者是其他犯罪得来的。加一个“等”字后,相关机构就不需要确定上游犯罪是何种犯罪,只要确定是犯罪行为,有犯罪所得进行洗钱都可以打击,这样有利于加大对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也便于实践部门的具体操作。

  从三方面加大对腐败的预防和打击

  网友:有人说,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不断上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这类犯罪所得的洗钱活动打击不力。请教俞主任,在制定反洗钱法的时候,有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草案有没有针对性的规定?

  俞光远:制定反洗钱法,考虑比较多的首先是如何加大对洗钱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同时,我们也考虑到如何通过建立健全反洗钱的机制来加大对腐败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第一,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把贪污贿赂犯罪纳入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也是基于反腐败需要的考虑,这不仅有利于加大对洗钱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而且有利于加大对腐败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通过预防、监控和打击洗钱犯罪来发现他的上游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

  第二,通过建立健全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机制,加大对外逃贪官的打击力度。在我国,贪官携带巨款逃到国外的案件时有发生,我们通过建立健全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国家反洗钱机构的司法协助和信息交流,有利于我们把这些逃到国外的贪官缉拿归案、遣送回国,并没收和分享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第三,就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的资金账户和资金往来加大监督力度。在这方面主要有两类情况,一种情况是已经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的要重点监测。方法是由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告知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通知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有关身份识别以及账户和资金往来监测的措施。第二种情况是对发现可疑交易,或者接到举报后,经过国务院监察机关批准的也要重点监测。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工作,着力加大对反腐败的预防监控和打击力度。

  网友:看报道,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是由国务院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反洗钱信息中心三部分组成,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谁?这三部分之间是什么关系?

  俞光远:按照目前的做法和国务院与有关部门的方案,反洗钱的主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以前有一段时间是公安部,现在改过来了。

  国务院有关部门则包括公安部、财政部、司法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十多个行政部门,还有行业监管部门,如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他们都要承担反洗钱方面的监管职责。

  反洗钱信息中心,在反洗钱工作机制里面起了很重要的核心作用。因为它是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桥梁和纽带。其主要的职责是接收、分析、移送反洗钱信息,包括可疑交易信息。目前在反洗钱法草案里规定,反洗钱信息中心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在人民银行领导之下,具有依法独立行使有关反洗钱信息方面的职权。

  网友:我是一名检察官,据我所知,现在查处的洗钱犯罪特别少,原因之一是洗钱犯罪获取线索难、获取证据也难,不知反洗钱法的制定能不能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俞光远:前面讲了,反洗钱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还有司法部门,既明确职责分工,又互相协调配合,形成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而金融机构、特定行业的非金融机构,按照反洗钱的要求,以建立一系列的预防监控制度和内部监控制度。这样各方面预防监控洗钱犯罪的力度就大大加强,从而有利于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有利于加强对洗钱犯罪的查处和打击。尚晓宇 孟澍菲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