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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王令谈交通协管拍穿马路者并公布照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09:49 新浪嘉宾访谈

  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长朱伟明告诉早报记者,从昨天开始,每天7:00-19:00,便衣交通协管员已经在黄浦、卢湾、静安三个区开始了他们的抓拍行动。昨天各区每个路口都抓拍了上百张照片,这些照片将送交区文明办,经过删选,并由文明办组织在其单位内部展览曝光。[详细]   

  新浪邀请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王令律师谈该事件:

  我相信上海的有关部门采取这种措施是出于改善交通秩序和提升市民文明度,但是我同时认为这种措施是存有严重的法律瑕疵的,需要予以纠正和改进。任何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处罚乃至其他行为都应当是理性的冷静的合法的。用重典既必须做到于法有据,也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充分注意对群众的保护,慎用重典。

  首先,对违反交通法规的市民进行相应的处罚,是典型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应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一)警告;(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很显然,行政处罚法没有设定这样一种将违法者予以曝光的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之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 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 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上海市人大并没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以设定这样的行政处罚,很显然,上海市人民政府在没有相应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也不可能自行设定这样的行政处罚。

  从报道上来看,对违法者进行曝光这仅仅是上海市公安局的决定,而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予以支持,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违法者进行曝光,不仅有可能涉及违法者的隐私保护,对违法者的工作生活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轻微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虽然也是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适当的处罚或者批评教育,但这并不意味违法者的权益和人格就不需要得到尊重。从这种角度来看,将轻微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在其工作单位予以曝光,这种处罚过重。

  其次,对违法者进行曝光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东方早报报道:便衣交通协管员已经在黄浦、卢湾、静安三个区开始了他们的抓拍行动,这就表明所有的抓拍是由交通协管员来实施的。对违反交通法律的市民进行抓拍,实质上也就是对违法者的违反行为进行调查。这种调查行为应当由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来实施,交通协管员不是交通警察,而是公安部门聘请的从事相应辅助工作的人员,本身并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不能从事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工作。

  第二,行政处罚行为有着非常严格的法律规定,至少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 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而众多的被拍照者在被曝光前,对自己将要面临的处境并不知情,更无法主张申辩的权利。罪行愈惹人憎恨,其证据与惩罚愈需要处到公共正义的保障。没有程序正义,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实质正义。

  第三,报道指出:所有的照片是由区文明办经过删选,并由文明办组织在其单位内部展览曝光。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文明办是没有任何行政处罚权的。

  当然,很有可能,上海的有关部门会解释其所作出的这些行为并不是行政处罚。但是从报道来看,公安部门的行为明显就是针对行人乱穿马路、非机动车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而且表示要做到严管、严处、严罚,而有关部门予以曝光的处罚行为又确实对违法市民的权益有着实质性影响,我认为这就是很明显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的任何行为不仅要目的正确,行为合理,而且最重要的是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注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执政为民和执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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