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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保险公司不应以免责条款拒赔第3者责任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08:33 正义网-检察日报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经常会发生因无证驾驶、超载等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一旦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或车主无力赔偿,作为第三人的伤残者或死者的家属,只能寄希望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经常以无证驾驶、超载等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责事由拒绝赔偿,造成死无所赔、伤残者无力就医的惨剧。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以免责事由拒绝赔偿于法无据,理由如下:

  首先,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国家强制保险的范畴。第三者责任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原理,作为受益人的第三人,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伤残或死亡后,其依据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称为求偿权,伤残者可以由本人行使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如发生死亡则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死者继承人或近亲属代为行使。

  其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对于第三人没有法律拘束力。第三人并无免责条款规定的过错,以此剥夺其诉权是违法的。而且,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面提供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本身在合同中处于强势地位。实践中,投保人几乎只能无条件接受。对投保人尤其是第三人而言,免责条款无疑是一种不平等的霸王条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条款。法院有权予以宣告无效。保险公司如果因此拒绝赔偿,则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强制保险所要保护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显然不符合国家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初衷。

  再次,从我国第三者责任险的实践来看,一旦车主买车后,附随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随之产生,有车即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肇事者是否无证驾驶、该车是否超载等没有丝毫关系。据此,

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应赔偿。相反,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只能说明,当肇事者或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该事由规定的重大的过错时,作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连带赔偿责任人的保险公司,在赔偿完交通事故给伤残者或死者的相应损失后,有权据此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向肇事者或车主进行追偿。当然,是否可以全额追偿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的款项,是值得商榷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第三者责任险,是缺乏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李诗灿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瓯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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