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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称村委会直接选举呼唤法制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12:31 正义网-检察日报
检察官称村委会直接选举呼唤法制保障

江西省景德镇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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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村委会是广大农村中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成员由组织任命到直接选举,这是民主管理的必然产物,个别地方直接选举扩大试点到乡镇政府成员,让人看到民主发展的趋势、让人欣慰!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直接选举的程序难以依法民主进行,威胁乃至暴力、
贿赂、伪造选票等非法手段出现乡间。如果程序不能民主,那么,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将无从谈起。目前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种:个别地方贿选现象盛行,并且公开进行。诸如给每户人家送上购物券或生活物品,甚至公开请酒拉票,个别竞选对象花重金贿选。这些人如此大手笔进行“前期投入”,必然要追求“投入回报”,犯罪因此而生。如一村委会主任利用巨额的贿选手段上台不到三个月,就将公路征地款数万元存在个人账户上,名曰暂时没安排用途,实为企图挪用被及时查处。另外,要挟选民投赞成票,胁迫不成大打出手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某市郊区就因村委会选举中矛盾和选举后报复,发生了严重的刑事案件。还有少数地方宗族势力操纵着直接选举进程。

  上述发生的非法行为不仅直接破坏选举,而且极易诱发种种严重犯罪,由此对已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刑事犯罪依法追究,是罚当其罪。但大多数行为还是处于违法与犯罪之间,如何追究这些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法律出现空白。为此,笔者建议:

  第一,出台《选举法》。《选举法》的出台迫在眉睫,该法律必须针对性强并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从不同层面(如治安处罚、刑事追究等)最大限度地规范选举程序,约束选举人与被选举人的相关行为,使民主选举得到法制保障。

  第二,对目前存在或可预见的破坏选举的非法行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应迅速跟上,针对行为性质、根据不同情节分别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遏止破坏民主选举的非法行为蔓延,也为《选举法》的出台做好前期工作。

  第三,以人为本,加强监督。充分发挥县、区、乡镇党委人大的作用,强化党内监督、权力监督。同时形式多样地向选民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使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直接选举真正体现民意。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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