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称村委会直接选举呼唤法制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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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12:31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江西省景德镇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曹金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村委会是广大农村中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成员由组织任命到直接选举,这是民主管理的必然产物,个别地方直接选举扩大试点到乡镇政府成员,让人看到民主发展的趋势、让人欣慰!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直接选举的程序难以依法民主进行,威胁乃至暴力、
上述发生的非法行为不仅直接破坏选举,而且极易诱发种种严重犯罪,由此对已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刑事犯罪依法追究,是罚当其罪。但大多数行为还是处于违法与犯罪之间,如何追究这些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法律出现空白。为此,笔者建议: 第一,出台《选举法》。《选举法》的出台迫在眉睫,该法律必须针对性强并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从不同层面(如治安处罚、刑事追究等)最大限度地规范选举程序,约束选举人与被选举人的相关行为,使民主选举得到法制保障。 第二,对目前存在或可预见的破坏选举的非法行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应迅速跟上,针对行为性质、根据不同情节分别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遏止破坏民主选举的非法行为蔓延,也为《选举法》的出台做好前期工作。 第三,以人为本,加强监督。充分发挥县、区、乡镇党委人大的作用,强化党内监督、权力监督。同时形式多样地向选民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使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直接选举真正体现民意。曹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