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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荔浦原县委书记蒋耀强受贿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17:04 新华网

  新华网桂林5月14日电(记者 陈瑞华) 广西荔浦县原县委书记蒋耀强因犯受贿罪,5月12日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蒋耀强1963年10月出生,1981年7月从广西粮食学校毕业后,分配到家乡广西贵港市(原贵县)庆丰镇粮所当会计。1983年6月又考取了广播电视大学,电大毕业后,被调到贵县政府财委当秘书,1987年5月任贵县人民政府信息综合科科长。

  1992年6月,蒋耀强调任中共钦州地委办公室副主任,一年后又升任中共钦州市委副秘书长兼政策研究室主任。1997年2月,蒋耀强出任浦北县委副书记,工作之余还就读广西师范大学的研究生。1998年8月,蒋耀强被调至广西“十强县”之一的荔浦,出任县委副书记、县长,2002年10月又升任县委书记。成了县里“一把手”后的他不再努力工作、好好学习,而开始喜欢上收藏文物、钱币和与“朋友”打牌娱乐。

  1999年的一天,蒋耀强因病到县一家

医院治疗,与医院院长刘某认识并成为“牌友”。为得到蒋耀强的赏识,刘某试着打了个2000元的“红包”,独自来到蒋耀强的住所。蒋耀强客套一番后笑纳。以后,只要有节日,刘某就送“红包”,而且“红包”也越来越大。2000年至2005年,刘某先后9次送蒋耀强“红包”,共计人民币3.1万元。刘某因此也得到蒋耀强多方面的“关照”。刘某不断得到蒋耀强关照的“奥妙”在“牌友”中间传开后,一些“牌友”也开始送“红包”,以换得蒋耀强的“关照”。

  2006年3月6日,蒋耀强被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5月12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耀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5.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蒋耀强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并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犯罪后能主动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且身体有病,需要继续治疗,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蒋耀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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