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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法律援助规定 法援范围扩大标准降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08:38 法制日报

  本网讯 记者刘建 日前举行的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首次以地方法规形式明确,除了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外,包括外来人员的经济困难公民在上海可获法律援助的情形新增了三种,可享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要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法律援助案件办案人员到有关部门查阅或复印资料应享受费用减免。

  《规定》对经济困难公民可获法律援助的情形新增三种: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规定》明确提出“逐步扩大受援范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应当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额。”据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关明泉介绍,上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正在准备有关建议材料,拟将标准设为低保金额的1.5倍,即收入低于低保金1.5倍者均属“经济困难”。这将大大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围。

  据悉,《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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