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齐齐哈尔假药案:生产假药有否故意是关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11:56 新浪嘉宾访谈 | |||||||||
国家药监局近日通报,广东发现部分患者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出现了严重不良反应,已造成4人死亡。[详细] 新浪邀请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李魏律师谈该事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
但构成本罪,要以主观故意作为成立要件。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必然危害人体健康,但仍进行生产、销售。如果生产者不是故意生产假药,而是由于过失或者制造过程中的缺陷,使生产出来的产品未能全部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就不构成本罪;如果销售者非故意销售假药,而是因未能识别而误售假药,或者司药人员抓错了药,致使他人健康受损,同样不构成本罪。如果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最终以涉嫌何种罪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要以公安机关侦查的结果进行确定。 作为受害人,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过程中,被医疗机构使用的假药造成了身体损害,医疗机构应依法向被害人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索赔。医疗机构在向被害人赔偿后,有权向前面的经销机构或生产厂家索赔。 相关专题: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生产假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