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称检察机关应尽快介入齐二药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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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08:43 法制日报 | |||||||||
近日,“齐齐哈尔假药案”可谓举国震惊。目前,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案件已正式移交当地公安部门,涉案的药品采购、保管、检验等有关人员已被警方采取措施。依照常规的法律程序,对于这一事件中涉嫌违法的有关人员,首先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如果涉嫌犯罪,则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但是笔者认为,对于这么一起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提前介入、迅速跟进,进行监督、督促与指导。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四部门出台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就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重大、有影响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派员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参加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并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所以,人民检察院主动介入假药事件,可以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指导他们及时固定证据,有利于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迅速、公正地查处。 检察机关应当迅速介入假药事件,还在于在表面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背后可能隐藏着腐败犯罪。犯罪嫌疑人王桂平何以能畅通地将假冒的丙二醇销售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这里面第二制药公司的有关人员与王桂平之间是否存在商业贿赂问题?而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向有关医院出售假药“亮菌甲素注射液”的过程中,与相关人员又有无商业贿赂问题呢? 检察机关应当迅速介入假药事件,也能有利于及时发现其中可能隐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对于这么一起严重的事件的发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完全可能涉嫌渎职,有文章就分析认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药品生产,但他们至少在两个方面涉嫌失职:首先是让一个管理混乱的企业通过了药品生产认证,从而让一个不合格的企业进入了市场。初步的调查结果显示,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生产环节存在明显漏洞,让这样的企业通过GMP认证,就为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其次是药品监管体系漏洞,监管部门不能仅仅只顾市场准入环节,而应当加强后续监管,随时将管理混乱的厂商淘汰出局。”所以,同样作为以查处渎职犯罪为自身职责的检察机关也应当迅速介入这一事件,迅速查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涉嫌渎职犯罪。通过对监管部门的渎职行为的查处,以警醒其他监管部门,更有效地防止此类假恶事件的再次发生。 我们相信,检察机关及时、迅速地介入假药事件,必将会有利于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打击,更有利于及时查处和遏制在药品销售中的商业腐败行为,遏制在药品生产与销售监管中的渎职行为。杨涛 相关专题: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生产假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