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人王才亮谈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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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14:38 新浪嘉宾访谈 | |||||||||
全国律师协会近日向全国各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印发了《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规定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后,应通过正当渠道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应立即报告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就案件相关问题向公众表达意见。[全文] 新浪连线该指导意见起草人之一,著名律师王才亮谈该规定出台前后。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公布试行。作为《意见》的起草人之一,深有感触。 近些年来,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当前社会的主要敏感点之一,其中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主要是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发生既有地方政府行为失当的原因,也有制度层面上的原因。这些事件如进入法律程序便成为案件。 因此,在长期的实践中深深体会到,群体性案件的当事人多为弱势群体,他(她)们需要律师的帮助,然而,由于缺少律师办理这一类案件的规范,就容易出现两个问题,一是有的地方规定律师不得接受群体性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使弱势群体更弱,使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剧;二是,由于群体性案件产生原因的特殊性,承办律师有比办理其他案件更大的风险,而律师要维护正义又不能不做。鉴于此,我就向全国律协的有关负责人建议,出台一个规范性的文件,得到了支持。2005年下半年,我组织本所的多名律师共同起草了《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建议(代拟稿)》,报给了全国律协业务部。 起草《意见》主要是从律师执业权利维护的角度,而后来全国律协组织全国宪政和人权委员会的同行们作进一步的修改。修改的讨论会我因出差没有参加,但后来看到的修改稿感到规范的角度更多一些,增加了一些约束性的条款。而这些约束性的规定正是这个《意见》出台引起律师们关注的重点。 《意见》已在试行,效果有待检验。我深深体会到,无规矩则不成方圆。有了《意见》,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和就案件向公众表达意见的权利得到保证,这无疑有利于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维护,有利于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意见》中规定了沟通和报告制度,这是符合中国目前国情的,虽然添加了承办律师的义务,但从社会稳定的大局考虑,还是恰当的。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才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