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称追究受贿者莫忘行贿者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8:53 法制日报 | |||||||||
编者按 5月8日,视点版刊发了《医界商业贿赂界定存在困难》的报道,集中介绍了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中的办案经验和遇到的实际问题。报道刊出后,不少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来信来电,从他们的工作实践出发,发表了他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现选登其中4篇。
追究受贿者莫忘行贿者 报道涉及的10起商业贿赂案,都是商业受贿案。报道没有说明,在对受贿者进行审判的同时,是否查处了送红包、搞回扣的行贿者。 诚然,商业受贿者见利忘义、忽视法律的内因在违法犯罪过程中起决定作用,但是,也不可小觑行贿者给他们的诱惑,对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报道中提到的某医院器械科长,开始把行贿者的4万元扔到窗外,但后来在商业行贿者的轮番轰炸下败下阵来,即是典型一例。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位器械科长其实也是商业贿赂的受害者。 如果不把放倒这位器械科长的商业行贿者绳之以法,那么,这些行贿者还会去其他医院行贿,还会有更多的器械科长倒下去。 在追究商业受贿罪的同时,一定要同时追究商业行贿罪,只有二者并重,才可能使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取得最大成效。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刘喜中 阻断巨额利润才能釜底抽薪 通读此文并结合本人近期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一点体会,我认为,只有阻断医界的巨额利润才能从根本上治理这个领域的商业贿赂。 目前,医界商业贿赂盛行的根本原因在于药品、器械存在巨额利润,从而使得行贿者能够从受贿者那里获得巨额利润,进而能够向受贿者支付相当惊人的贿款。所以,必须有效地监控各医药企业的利润,阻断其巨额利润,使他们丧失支付惊人贿款的能力,进而促进整个医疗体系的良性循环,实现既降低医疗费用、减轻老百姓的负担,又能有效治理商业贿赂的目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习亚龙 防医疗腐败要医药分家 毫不夸张地说,医疗腐败中的“常见病”与“多发病”,无不是医药不分家、以药养医的“体制病”惹的祸。因此,从医疗体制开刀,推行医药分家,才是铲除医疗腐败的关键所在。我建议: 首先,推行医疗体制改革,实行医药分家。有关部门应出台医药分家的专门规定。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应采用政府补偿机制,使医方摆脱以药养医的“生存拐杖”。 其次,医院应做好就医不卖药的文章。不仅要在如何开拓就医业务、提高就医服务质量上下工夫,也要广开医疗咨询服务、扩大理疗范围,包括健身、美容、疗养等有益于人们身体健康的服务项目,以顺应物质文明日益提高下人们的新追求与新向往,趟出以医养医的新路,真正开创一个服务有门、创收有道的新局面。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陈有根 界定医界贿赂不存法律障碍 《医界商业贿赂界定存在困难》一文,不无忧虑地指出:医生收红包怎么界定,并不是个容易下结论的问题。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如何界定医界贿赂犯罪,法律依据毫不含糊。 从犯罪主体上看,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身份专门发的司法解释,对国有和集体医疗机构中的人员身份作了明确规定,二者均符合受贿罪的主体。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考查,医界人员的受贿高发区主要在医疗行业的精英阶层和医疗器械管理人员,这两类人员之所以能够受贿,就是因为他们特定的职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红包,完全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因此,治理医界商业贿赂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朱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