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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起诉书可引用司法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4:09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廖卫华)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修改并发布了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明确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引用司法解释。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会长、北师大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称,该规定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适用法律,有利于司法工作透明化。

  根据新规定,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检进行解释。最高检制定
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引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赵秉志教授指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两高”有权制定司法解释,“过去,适用司法解释不太规范,有的检察机关适用了但是没有在法律文书上写明,新规定是司法本身透明化的表现,有利于加强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赵秉志说,根据新修改的规定后,检察机关在法律文书上是否引用司法解释这个问题上就没有疑问了。

  最高检官方报纸《检察日报》昨日报道,于5月10日起施行的该规定,是最高检为规范和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提高司法解释工作的水平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定》及有关规定修改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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