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宁矿难18名矿主被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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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11:01 新华网 | |||||||||
资料图片:发生事故的矿井下,救援人员正在安装抽水机 资料图片:失去矿友,一位矿工呆坐在井口,黯然神伤 新华网广州5月19日电(记者 吴俊)广东兴宁矿难中涉嫌犯罪的被告人曾云高等18名矿主及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日前被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罪、单位行贿罪、偷税罪向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5年8月7日,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0多名矿工死
经调查认定,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国务院调查组围绕大兴煤矿、地方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性质和原因、有关人员的责任及事故背后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忽视煤矿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管理大兴煤矿,在大兴煤矿存在种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政府停产整顿决定,冒险下井偷采,导致大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同时,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大径里煤矿和大兴煤矿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开采煤矿,并且经政府职能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检察机关还指控,被告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肆行贿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公司会计资料,情节严重,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罪;无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和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均已构成偷税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