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公路管理局原局长谢昌文受贿被判1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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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11:29 新华网 | |||||||||
新华网江西频道5月19日电(王俊华、胡锦武)因受贿237.7万元,18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南昌市公路管理局长谢昌文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谢昌文有期徒刑14年,并追缴其违法所得上交国库。 2004年9月29日,谢昌文任南昌市公路管理局局长,此前还曾任江西广昌公路段段长、南昌市公路分局副局长、局长,200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查明,谢昌文在担任江西广昌公路段段长、江西省南昌市公路分局副局长、局长、南昌市公路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的招、投标及支付货款等方面提供关照,先后12次收受南昌文群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116万元、5次收受由谢某转送的建筑商林某22万元、3次收受江西省南丰县华宇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董事邓某24万元、2次收受抚州市公路分局工程队职工尚某21万元、收受江西赣路通路桥咨询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某4万元、收受沥青供应商齐某12万元、8次收受南昌市公路局工程队队长涂某26万元及购物券2万元。 此外,谢昌文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下属的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等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南昌市公路局安义公路段段长谢某等8人贿赂共10.7万元。一审宣判后,谢昌文表示不上诉。(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