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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犯罪呈现“自救”特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03:37 舜网-济南日报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农民工犯罪正在呈上升趋势。记者采访获悉,2003年,市中区农民工犯罪的人数为113人,占当年犯罪总数的21.3%;到2005年,农民工犯罪的人数已达136人,占犯罪总数的33.2%。侵犯财产型犯罪占67.12%,其中以抢劫罪和盗窃罪为多。更为引人注意的是,农民工犯罪呈现明显的“自救”特征。

  所谓农民工“自救式犯罪”是指当农民工的生存、发展受到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受侵
害时,他们不以公力救济而是以犯罪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权益。

  农民工“自救型”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顺手牵羊盗窃型”:拿不到工资的农民工将工作单位的产品、原料、部件或生产工具偷出变卖,“自我兑现工资”,构成盗窃罪;二是“义愤填膺冲动型”:拿不到工资的农民工纠集一帮同乡兄弟去老板那里讨工钱,遭拒绝时发生砸东西和打架斗殴的行为,严重者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故意伤害罪;三是“以恶制恶暴力型”:以暴力对拖欠工资的老板及其家属进行直接的报复,严重者常常酿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以及抢劫、绑架等恶性案件。

  法官分析,农民工犯罪呈现的“自救”特征说明,社会保障的不公平和自身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是导致农民工犯罪的重要社会原因。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无论是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还是
医疗保险
均只覆盖城镇职工,农民工在其打工的城市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障,其生存状态依然处于危机之中。其次,《劳动法》对城市农民工的保护不足。城市农民工属于广义上的其他劳动者,他们的劳动权利如何得到保障,我国《劳动法》并无规定。由此可见,现有《劳动法》对城市农民工的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此外,内心的失落、不平衡和贫穷是导致农民工犯罪的心理原因。农民工大多从事的是城市职工不愿干的脏、累、苦的工作,收入却很低,有的甚至连基本的生活需求都无法保证。在连基本的生活都无法维系时,就很容易铤而走险。

  专家认为,要防止农民工“自救式”犯罪,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和培育城市一元化劳动力市场,给农民工以平等的劳动力资格和地位,消除政策性歧视,实现公平报酬,避免因不平等待遇引发诸多矛盾导致犯罪的发生。当前,既要对农民工严格管理、教育提高,还要逐步建立社会权益服务体系,提供社会居住、安全保障、维护权益等社会服务,要逐步实现农民工与城市市民享受同等的权利,要纠正对农民工的群体性偏见与歧视,引导市民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农民工,政府部门也应改变那些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行政规定。

  (本报记者 宋姝辉 通讯员 迟速 赵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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